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三亚市店面招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我市店面招牌管理、规范我市店面招牌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三亚市店面招牌备案管理办法》,经2023年4月12日局务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店面招牌(门楣招牌)设置,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亚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710公海赌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店面招牌设置,特指我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建筑物一楼门楣以上至二楼顶棚以下区域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注册商标的招牌、匾额等的门楣招牌。
第三条店面招牌设置应当遵循一店一牌、合理布局、安全美观、环保节能的原则。
店面招牌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符合《三亚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市店面招牌设置的备案及指导管理工作,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店面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气象、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店面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店面招牌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店面招牌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包括:(1)店面招牌设置备案申请表(应注明设置内容、设置时间、位置、规格、形式、数量、时效、地点、材料等);(2)营业执照(企业注册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法人委托经办人员办理时提供);(4)店面招牌设施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亮化)设计效果图;(5)设置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6)店面招牌安全承诺书;(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原已取得户外设施设置批复或许可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结束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店面招牌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备案申请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进行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告知其补正;对于经补正后仍未通过审核的将不予办理备案登记,店面招牌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另行书面申请复核。
完成备案的店面招牌,如有信息变更,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严格履行店面招牌备案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应严格协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店面招牌可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对设置店面招牌未办理备案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强指导,协助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店面招牌设置的单位或个人是店面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对店面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其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和美观。
店面招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等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的店面招牌,应当保持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三日内修复、更换;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店面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店面招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对于不符合《三亚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导则》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店面招牌,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整改、拆除的,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可以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店面招牌内容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标识以及注册商标,不得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不得利用店面招牌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责任。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关于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办理备案登记,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店面招牌设置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