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逐步完善
江南大学、中国食品安全报、曲阜师范大学、中国食品安全舆情研究中心等单位日前在北京发布的《中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状况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健康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等重大决策的推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体系逐步完善,社会共治的格局正在逐步形成,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为确保食品安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报告同时指出,分散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方式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内在要求间的矛盾,是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面临的基本矛盾。与发达国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也有技术不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生产经营主体的不当行为、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已有的食品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等违规违法的人源性因素造成的。“明知故犯”的人源性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风险重要源头之一。而小作坊、食品摊贩是“明知故犯”的重要主体。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立法法》等均有明确规定,如《立法法》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在今年10月1日前出台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眼下,已经按要求完成了立法的地方,在实践中面临着执法难的问题。相当数量的小商小贩,若不依法处置,会留下食品安全隐患,而依法取缔,又会引发生产经营人员失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除此之外,基层监管力量十分薄弱,“人少事多”“缺枪少炮”的矛盾也较为突出,出现的“翻烧饼”式的改革,可能影响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提升。
报告指出,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法治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以及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等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其中,在食品安全法治体系方面,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项重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则重点围绕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监管等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截至今年9月,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青海等省、自治区相继出台了食品“三小”地方性法规。在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方面,自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系统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万余名,公安部先后挂牌督办重大案件270余起。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方面,目前,已全面建成国家、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四层架构形成的立体化监测网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品种涉及30大类食品,囊括300余项指标,累积获得1500余万个监测数据,初步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在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面,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形成。
报告认为,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体系,既是国际经验,更是提升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目前,工信部等部门正在逐步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5000余家食品工业企业建立并持续运行诚信管理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正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全国各食品行业组织等社会机构正积极探索参与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实践。
那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呢?报告课题组今年在福建、贵州、河南、湖北、吉林、江苏、江西、山东、四川、陕西10个省29个地区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如果受到不安全食品侵害,有51.50%的受访者会选择与经营者交涉,16.00%的受访者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和向法院控诉所占的比例仅分别为9.21%和3.20%,另有2.80%的受访者选择向媒体反映,而剩下的17.29%的受访者则自认倒霉。
报告强调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除面临分散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挑战外,还面临着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包括: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食品安全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仍有一定的差距;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重完成时,轻进行时”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善,信息公开状况越到基层越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还不够畅通;受频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舆论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呈持续低迷态势。同时,公众参与以举报等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意愿并不高。《中国质量报》公海赌赌船jcjc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