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安全工作安排:明确对重点品种实施治理
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这是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第三年就食品安全年度工作做出重要部署的文件,充分说明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决心。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2009年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集中治理、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明显加强,一些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隐患得以消除,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我国食品安全基础薄弱,受产业发展水平、企业管理水平等深层次因素的制约,当前取得的成果还很不稳固,一些违法违规顽疾仍未根治,新的问题时有出现,急需在2011年有针对性地重点施治。今年2月18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全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12号文件的出台,就是具体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从文件内容看,12号文件作出的部署,都是针对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领域突出的问题而亟需加强的工作,主要包括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食品重点品种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等。这些工作的安排和部署,针对性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好文件精神,使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得到有效遏制,督促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措施更加落实,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技术能力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确保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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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作措施看,12号文件更加强调加强集中整治与强化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集中整治,就是要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和消费群体较大的重点品种,通过集中力量、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严厉整治反复出现、易发多发、容易反弹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毫不松懈地抓好日常监管,重点加强风险监测评估预警、执法抽检、法规标准建设等工作,目的就是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设立防火墙,防范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我们在不断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一直将开展集中整治作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这是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符合实际、非常必要的做法。由于我国从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到追求食品质量安全,食品产业从起步到发展规范,市场经济从搞活繁荣市场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历的时间还不长,食品安全领域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当前一段时期内比较集中、突出地暴露出来,再加上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在体制机制、法规制度、技术能力等方面也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在这种情况下,仅靠常规监管难以保障食品安全。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促进食品产业素质、企业管理能力、行业自律水平、社会诚信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目的出发,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不懈地开展集中整治,努力解决食品安全中的突出问题。1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2011年集中整治的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感,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深入排查隐患,严打非法违法,规范企业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开展集中整治是各级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体现,更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只有多方面共同努力,这项工作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12号文件在部署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时,列在第一项的就是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这可以说抓住了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牛鼻子”。从去年情况看,全年共查处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这组数据一方面说明我们在监管工作中下了很大力气,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确实还比较严重。有些不法分子主观恶意性大,见利忘义、故意采取各类不法手段降低成本、扩大销售;有些违法现象十分顽固,屡打不绝、重复反弹;有些违法手段十分隐蔽,处心积虑地逃避监管。这些违法违规活动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文件还详细列明了在各个环节要重点打击的对象,指导性、可操作性很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活动的危害性和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以坚决的态度、强有力的措施,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要认线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执法措施,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整治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群众的消费安全感。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严惩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内容。这为我们严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这部法律,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惩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害群之马,用法制的威严加大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力度。
12号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在部署对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部分重点食品品种专项部署了综合治理措施。我国食品种类繁多、业态复杂,各个行业领域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影响范围等差异很大。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是当务之急。12号文件强调,要把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消费群体大、影响范围广、关系到老百姓每日每餐饮食的重点品种突出出来,采取打防并重、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的综合治理措施,优先保障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综合治理的内容和总的要求是:第一,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使生产经营重点品种的企业必须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资质和管理能力。第二,要逐步淘汰重点品种所属行业内的劣质企业。第三,要在日常监管上向重点品种加以倾斜,加快完善法规标准,加大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力度和所需经费投入。第四,要对重点品种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原料进厂检验、产品出厂批批检验以及必要的驻厂监督措施等。第五,要在重点品种所在行业优先试点推广产品信息化追溯、诚信体系建设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综合治理要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把相关措施落实好、衔接好。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将制订综合治理的任务分工意见,各地区也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齐心协力将食品重点品种的质量安全水平抓上去,抓出让老百姓看得见的实实在在的成效。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身素质、管理能力、自律诚信和守法经营,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在生产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根子也在生产经营者。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归根到底要通过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来实现。近年来,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快速,各类食品从业主体的数量和食品供应总量都有较大增加。但相对于量的扩张,总体上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并未同步得到应有的加强,有些还出现管理弱化现象,不能很好地执行国家规定的制度、标准和生产经营规范。如果这种状况不能得到改变,食品安全基础薄弱的局面就难以彻底扭转,食品安全形势就难以实现根本好转。
因此,12号文件要求今年通过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努力提升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这方面需要重点加强的工作:一是要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素质要达标。进入食品行业的各类从业主体,必须要在生产经营能力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两个方面同步到位。同时,加强许可后续监管,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坚决强制退出。二是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管理等基本制度;食品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销售退市等自律机制;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索证索票、规范操作、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备维护、餐具消洗等制度。三是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质量的执法检查,深入排查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技术漏洞和产品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后要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直至强制取缔等严厉措施。
归根到底,就是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进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这虽然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却是强基固本之策,是打基础、保长远的工作,务必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统一负责。12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要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为切实加强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形成监管合力,12号文件明确要求,所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2011年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
12号文件对落实监管部门责任也作出明确规定。食品产业链长,涉及环节多。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餐饮服务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上下游的食品安全。因此,负责各环节监管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消除各环节领域的食品安全隐患。要增强大局观念,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和措施,防止出现监管边界不清、监管空白等监管漏洞引起食品安全问题。同时,要各负其责,稳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法规标准,切实提高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12号文件还对严格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强化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加大对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日常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问题,以及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地方及其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